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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税速查(2024-05)
目录
01 股权激励个税处理机制 |
0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
A 激励形式 |
B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
C 单独计税 |
D 延期纳税 |
E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
03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
A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
B 单独计税 |
C 递延纳税 |
C1 适用条件 |
C2 员工以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 |
D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
04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 |
A 扣除金额计税 |
B 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子公司员工激励股权 |
正文
01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机制 | |
业务 | 税务处理 |
上市公司 | |
一般情形 |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
例外情形 | 单独计税 |
例外情形 | 延期纳税 |
非上市公司 | |
一般情形 |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
例外情形 | 单独计税 |
例外情形 | 递延纳税 |
0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
A 激励形式 |
财税〔2016〕101号 |
B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
C 单独计税 |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D 延期纳税 |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
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 |
E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
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
03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
A 计入当月工资所得 |
税务处理见02B |
B 单独计税 |
税务处理见02C |
C 递延纳税 |
C1 适用条件 |
财税〔2016〕101号 |
C2 员工以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 |
D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
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
04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 |
A 扣除金额计税 |
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次 |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
B 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子公司员工激励股权 |
C 员工选择递延纳税,公司能否扣除 |